河北经贸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是指在学校土地上依法立项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包括工程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内容。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对基建工程的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大额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基建工程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基建工程的组织领导、统一管理和基本决策。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基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建工程的具体实施。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第三章 基建工程立项
第六条 基建工程应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学校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组织修编,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基建工程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需求和设计方案论证,征求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建领导小组审定,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基建工程实施
第九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在满足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前,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使用功能和需求,签字盖章后报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会同使用部门编制施工图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消防、人防以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施工阶段的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实施监理。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对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理活动的检查、协调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联系水、电、气、通讯和市政设施等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配合安全工作处做好施工人员进出校园的管理和登记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按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及时统计工程投资、进度完成情况并按要求向河北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一)提出工程变更: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学校使用部门均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并以书面形式报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因学校使用部门提出的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等原因引起的变更,需经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
(二)工程变更的论证: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组织使用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对需要进行变更的事项进行调研和论证,提出工程变更理由、方案、预算等意见。
(三)工程变更的批准:经论证确需由学校承担变更费用的,填写《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
(1)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基建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批准;
(2)变更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3)变更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审批通过后的工程变更资料为竣工结算资料的组成部分,是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所有的变更增加费用不能超出合同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工程洽商和签证参照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的程序执行。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单位、审计处(跟踪审计)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财务处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土地、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各部门要求,及时申请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办理建设档案资料移交和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出竣工结算申请,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财务处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校园规划与建设处配合提供相应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入账在工程竣工决算后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完成,资产入账应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章 基建工程移交、保修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按学校规定及时组织交接,交付后勤服务中心或使用单位接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交付使用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在质保期内的工程保修(不含日常维护管理),超过质保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按工程建设资料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的归档,将竣工资料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且增加投资超过总投资10%的,由学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财务处应加强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按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足额按期投入。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健全基建工程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方面的重点审核。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基建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基建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的监督应坚持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内部监督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及时公开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规模、项目责任人等工程信息,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受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基建工程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前期策划、设计管理、合同管理、变更管理、施工管理、投资管理、资料管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列入学校招标采购建设黑名单。学校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与基建工程有关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河北经贸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后字〔2018〕3号)废止。